色彩风格
您的位置:十堰市检察院 > 以案释法

低价会员竟是“引流陷阱”?

【字号:    】        时间:2026-08-15      

几块钱就能买到低价视频会员,看似是“捡了大便宜”,实则暗藏套取公民个人信息的陷阱,一条用于注册QQ的短信,却可能辗转成为骗子手中的诈骗工具。



案情回顾


2024年8月起,方某与朋友合伙开设工作室,陆续招募6名员工,在二手交易平台以低价售卖视频会员为幌子,行套取公民手机号之实。其操作套路十分隐蔽:买家前来充值时,方某等人先获取其手机号,同步发送给收购手机号的上游团伙,经审核可用后,便要求买家发送“注册QQ”的指定短信,若买家拒绝或手机号不可用,就以“无法充值”退单。



每成功套取并出售一个手机号,方某等人即可获利约10元。而这些通过诱导用户短信注册的QQ号,被上游团伙收集后,经过专业“养号”维护,最终流入电信网络诈骗分子手中。


近一年时间,方某等8人共非法出售公民手机号码7万余条,累计非法获利55万余元。2026年2月,经张湾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方某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97300元;其余7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七个月不等,均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说法


方某等人以低价会员为诱饵,用“发送短信才能充值”的话术诱导用户,本质上是一种欺骗手段。用户以为自己只是买了个便宜会员,却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注册了QQ号。这个QQ号一旦被用于诈骗,原手机号主可能被运营商列入黑名单,甚至被公安机关误认为“涉诈嫌疑人”——一条看似无害的短信,后果远比想象中严重。


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切勿贪图低价小利,在非官方平台购买各类会员、充值服务,更不要随意按照陌生人的要求,发送指定内容的短信、泄露个人手机号等信息,避免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帮凶”,给自己带来法律风险和财产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