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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刻公章、造假骗补,这种“捷径”走不通

【字号:    】        时间:2026-08-05      

在街头巷尾,偶尔能看到“刻章办证”的零散小广告,不少人觉得这只是不起眼的小乱象,但私自刻制公章、伪造公文证件,本身就是违法行为,更是不少诈骗案件的“导火索”。很多人因一时便利、贪图私利,试图通过伪造印章钻政策空子,这种看似“小聪明”的行为实则已触碰法律红线,走上违法犯罪歧途。



案情回顾


王某生前系某乡镇中心小学老师,户籍在十堰市张湾区(全区为火葬区)。王某因病去世后土葬,其妻吴某在申领丧葬费、抚恤金时,因证明材料缺失,经相关部门告知无法办理。



随后,吴某在街边一摊贩处花费50元,私刻一枚“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民政局”的印章,并将该印章加盖在自己打印的虚假证明文件上,伪造张湾区民政局出具的“王某户籍地不属于火化区”的证明,后凭此材料成功申领丧葬费5000元、抚恤金39000余元,合计44000余元。


吴某到案后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经张湾区检察院审查,吴某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诈骗罪,但考虑到吴某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在召开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后,该院依法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启动行刑反向衔接程序。



检察官说法


不起诉不等于不追责,国家机关印章、公文是国家机关行使职权、开展公务活动的重要凭证,具有法定严肃性、权威性和唯一性,严禁任何个人私自伪造、变造。本案吴某本意是办理家属抚恤相关事宜,但选择了违法途径,即便最终作出不起诉处理,这段经历也留下深刻警示:情理诉求不能突破法律底线,办事绝不能依靠造假“绕道而行”。


检察官提醒:印章虽小,责任重大,任何伪造、买卖印章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个人或企业需要印章,应通过正规渠道办理,切勿因贪图方便而触犯法律,广大群众发现伪造印章线索,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共同维护社会诚信体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