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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里点的不是火,是刑罚红线!

【字号:    】        时间:2026-07-03      

一时冲动点燃自家财物,以为烧自己的东西就与他人无关,殊不知火苗一旦失控,整栋楼居民的生命安全都将被置于危险之中。看似“关起门来泄愤”的行为,早已越过法律红线,构成严重的刑事犯罪。

本期普法内容通过真实案例释法明理,带大家深入了解“放火罪”的相关法律知识,打破“烧自家东西不犯法”的错误认知,明晰此类行为的法律后果,共同守牢我们身边的公共安全防线。

以案释法

2026年2月12日晚,李某因夫妻感情纠纷,独自在家饮酒后心生怨愤。借着酒劲,李某在其位于某居民楼六楼的家中,使用打火机先后点燃了家中摆放的塑料摆件、沙发套及妻子的衣物,并现场拨打110报警电话,扬言“要放火把自己烧死”。民警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将火扑灭,并将李某送往医院治疗。

经查,李某所居住的楼栋共住有16户居民,周边为居民密集区,楼下为临街商铺。案发时正值深夜,多数居民都已入睡,火势一旦蔓延开来,极易引发整栋楼的大火,给周围居民带来严重的安全风险。

检察官经审查认定,李某故意实施放火行为,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足以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构成放火罪。案发后李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但其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实施放火行为时处于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

经郧西县检察院提起公诉,5月15日,法院以放火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撤销前罪缓刑,实行两罪并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实刑。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检察官提醒

放火罪所保护的法益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以及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即使燃烧的是自己的物品、发生在自己家中,只要足以威胁公共安全,无论最终是否造成实际的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都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同时需要警醒的是,缓刑不是“无责免罚”,而是法律给予的改过自新的机会,在考验期内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一旦再犯新罪,就会被依法撤销缓刑,前罪后罪合并处罚,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更沉重的代价。

检察机关在此提醒:公共安全无小事,千万不要抱有任何侥幸心理,切勿因一时冲动点燃危险的火苗。遇事多一分冷静,处事多一分理性,始终恪守法律红线,共同维护好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守护每一户人家的灯火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