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12日晚,李某因夫妻感情纠纷,独自在家饮酒后心生怨愤。借着酒劲,李某在其位于某居民楼六楼的家中,使用打火机先后点燃了家中摆放的塑料摆件、沙发套及妻子的衣物,并现场拨打110报警电话,扬言“要放火把自己烧死”。民警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将火扑灭,并将李某送往医院治疗。
经查,李某所居住的楼栋共住有16户居民,周边为居民密集区,楼下为临街商铺。案发时正值深夜,多数居民都已入睡,火势一旦蔓延开来,极易引发整栋楼的大火,给周围居民带来严重的安全风险。
检察官经审查认定,李某故意实施放火行为,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足以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构成放火罪。案发后李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但其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实施放火行为时处于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
经郧西县检察院提起公诉,5月15日,法院以放火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撤销前罪缓刑,实行两罪并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实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