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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假章假证“移花接木”,难逃法网

【字号:    】        时间:2025-07-28      

印章是有关主体依法从事活动的重要信用凭证,与单位的业务往来息息相关,是单位行使权利和承担责任的象征,具有严谨性和唯一性,不得私刻或随意冒用。

日前,张湾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伪造公司印章、变造身份证件案,经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作出有罪判决。

2020年10月,黄某为给自己的公司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某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指使邱某制作被害公司对其安全员刘某、陈某的解聘证明,并使用电脑软件制作一枚被害公司的电子印章加盖在解聘证明上。

随后,黄某又指使邱某,使用电脑软件修改安全员刘某、陈某身份证复印件上的照片、住址等信息,制作二人手持变造身份证的照片,后将解聘证明、二人手持身份证的照片等材料扫描上传至官方网站用于申请变更安全员证书受聘企业。

2020年12月,黄某将被害公司两位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考试合格证书》转移至自己控制的A公司名下,2021年4月、6月,又将二人的证书分别转移至自己控制的B公司、C公司名下。黄某从中非法获利8000元,邱某未获利。

2022年1月、2月,邱某、黄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案发后,两位安全员的证书已被转回被害公司名下,黄某赔偿被害公司三万元。

2025年1月21日,该案被移送至张湾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认为,黄某、邱某擅自伪造其他公司的印章,变造他人居民身份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月28日,张湾区检察院以上述罪名对黄某、邱某提起公诉,3月21日,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邱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印章是公司实施市场经济行为及其他行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是证明公民身份效力的法定证件,具有唯一性。任何伪造、买卖印章以及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的行为,都触犯国家法律,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