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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检察”护航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十堰市检察机关依法履职优化营商环境纪实

【字号:    】        时间:2020-09-03      

   

  民营企业家参观12309检察服务大厅
  
检察官深入企业了解企业复工复产情况
  
  市人民检察院举办“检察护航民企发展”检察开放日活动
   

 检察官回访相关企业,了解检察建议最新整改情况

    十堰日报讯(特约记者高先虎 记者刘俊

  “对罗某作不起诉决定,不但能够稳定企业职工就业,而且让我们感受到了检察机关保民企、促发展的司法温情!”前不久,在茅箭区人民检察院召开的罗某、杜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上,省人大代表、民营企业家贾琼点赞检察机关依法妥善办理涉民营经济案件。

  一个鲜活司法案例的出现,就是一次优化营商环境的生动实践。近年来,我市检察机关主动把 “四大检察”法律监督工作融入民营经济保护大机制,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增强民营企业的司法获得感。

  宽严相济

  避免案子办了企业垮了

  “创业失败可以从头再来,但牵涉刑事案件就可能一夜 ‘崩盘’。”贾琼这样形容企业牵涉刑事案件后可能带来的后果。

  2014年4月至2017年7月,罗某、杜某在未经有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吸纳资金,向王某等12名不特定对象借款共计354万元。2017年7月,因无法兑付本息,造成王某等人损失共计149万元。

  案件移送至茅箭区人民检察院后,办案检察官审查了解到罗某现担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承接了数个重大民生项目,面临着复工复产实际问题。一旦罗某被起诉,这些民生项目可能停滞不前或难以实施。

  办案中,茅箭区人民检察院加大追赃挽损力度,多次找罗某谈话,最终促使其主动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此外,还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公安机关代表,就该案进行公开听证,听取多方意见。

  综合考虑后,茅箭区人民检察院对罗某作出了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但与罗某同案的杜某,因其是累犯,依法对其提起公诉。

  从追赃挽损到公开听证,我市检察机关对涉民企案件树立谦抑、审慎、善意的司法理念。如果就案办案、机械司法,很容易导致案子办了、企业也垮了。

  对涉企案件少捕慎诉,绝非个例。今年2月,张湾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民营企业管理人员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案中,综合考虑主观故意、危害后果、犯罪情节,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该名管理人员作出不起诉决定,服务企业复工复产。

  然而,这是否意味着对涉企案件逮捕和起诉标准降低?市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解释,逮捕和起诉的标准是法定的,但检察机关在依法作出决定前,要综合考虑办案对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和企业的影响。

  宽严相济,当宽则宽,该严则严。2018年至今,我市检察机关严厉打击敲诈勒索、收取 “保护费”、强揽工程、寻衅滋事等侵犯市场主体人身和财产权利犯罪,批捕513人、起诉658人;起诉强迫交易、串通招投标等妨害市场公平竞争违法犯罪43人,起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15件31人,起诉在行政审批、信贷融资、补贴发放、降税减费等过程中职务犯罪72人。

  精准监督

  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对民事诉讼活动,检察机关有权实行法律监督。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规范、合理地保护涉案民事主体的财产,是加强产权保护的重要内容。

  2016年2月,时任湖北某建设工程公司十堰分公司负责人牛某向索某出具了一张借条,并盖上该公司“印章”。后来,索某索要借款未果,将牛某和该公司诉至法院。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由牛某和建设工程公司共同偿还索某330万元本息。

  然而,直到 “案件”进入执行环节,该公司才知道自己涉诉,便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了案。随后,牛某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借条上的 “印章”,也被有关鉴定机构认定为伪造。

  “牛某伪造我公司印章,与索某恶意串通,损害我公司利益。”2018年4月,该公司多方维权无果后,向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已经 “商量”好的 “官司”,很快就被检察官发现了破绽。原来,牛某为了偿还个人债务,在索某明知的情况下,伪造公司印章与索某签订借款合同,让公司替他背上巨额债务。

  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2018年6月,市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法院提出抗诉。在检察机关监督下,2019年10月,法院判决牛某独自承担还款责任,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障。

  多位从事民事检察工作的检察官表示,检察机关加强民事诉讼监督,在一定程度上切合了民营企业对私权利救济的需求。我市检察机关通过完善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等多元化监督格局,更精准地服务民营企业,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

  据了解,我市检察机关运用民事抗诉等监督措施维护企业合法权益,2018年以来办理涉企民事申诉案46件,办理涉企经济纠纷案42件、劳务纠纷案4件。此外,深入开展民事虚假诉讼专项监督,严惩针对恶意串通,通过虚构事实打 “假官司”来逃避债务、侵吞资产等损害市场主体权益的行为,发现并督促纠正涉企民事虚假诉讼案4件。

  化解争议

  促进依法公正案结事了

  针对行政诉讼案件得不到实体审理、行政争议得不到实质化解等群众反映强烈的行政诉讼 “程序空转”问题,自2019年10月起,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了 “加强行政检察监督 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活动。

  “感谢检察院为我们提供表达诉求的平台,帮助企业渡过生存危机,我们以后一定会依法依规办企业。”日前,在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的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座谈会上,企业负责人孙某激动地说。

  孙某所在公司成立于2006年11月,是一家生产销售印刷器材的民营企业。因未按照规定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和场所,2019年10月9日,环保部门对该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近两年来,企业一直在进行技术改造,基本处于停产状态。今年春节后,受疫情影响,复工后并未生产,导致无法及时缴纳环境行政处罚罚款。经依法催告后,该公司于5月25日缴纳了罚款5万元,加处罚款4.85万元一直没有缴纳。

  “行政处罚5万元,加上滞纳金,让本就周转困难的企业雪上加霜。”今年7月,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在走访企业活动中得知该情况,同时了解到该企业已经建设了固体废物贮存设施,也缴纳了罚款本金。

  在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中,调查核实是检察机关的一个重要手段。为此,检察官多次深入企业查看已建设的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及贮存情况,并同环保部门执法人员进行沟通、交流,认真查阅执法卷宗。

  “这个案子基本事实清楚,纠纷的症结在于企业对于行政处罚滞纳金的缴纳。”为确保该行政争议得到依法公正处理,实现案结事了,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召开座谈会,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并邀请部分丹江口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参加,最终促成双方就化解行政纠纷达成共识,环保部门同意了该公司滞纳金减免申请。

  请进来走出去相结合,为企业解决实际问题。 “此次座谈,既发挥了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法律监督的作用,也保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又增进了当事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相互理解。”市人民监督员曹占林说。

  我市检察机关抓实常态化服务企业工作,建立健全检企联系制度,开展定点对接服务、上门走访服务。2018年以来,共开展检察官进企业活动110余次,开展法律服务、法治宣讲150余次。

  更新理念

  助推公益诉讼 “一案三赢”

  近日,郧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再次来到观音镇纸坊沟村开展公益诉讼案件整改落实情况 “回头看”,发现这里大不一样了,林地植被长势良好。

  时间回溯到两年前,湖北某绿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为违法占用林地,被林业部门督促在此异地补植复绿林地140余亩。

  2016年3月,该公司为发展光伏电站项目,在郧西县土门镇铺设光伏电池组件阵列,对灌木林地上的植被进行了清理,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一定破坏。

  在取得县委、县政府支持后,2018年3月,郧西县人民检察院向林业部门提出了光伏异地补植检察建议,建议林业部门督促监督涉案企业异地造林,及时修复受损生态,实现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

  收到检察建议后,该县林业部门高度重视,邀请县人大、政协、政府部门共同参与,会同检察机关实地察看造林地点,最终确定在观音镇纸坊沟村紧邻汉江的生态脆弱的荒山上划定140余亩宜林地实施造林。

  2018年4月,郧西县人民检察院会同林业部门及第三方勘验专家,对该公司异地补植恢复生态进行竣工验收。此次补植复绿共造林140余亩,种植侧柏20000余株。

  办案检察官介绍,在办理该破坏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中,检察机关如果就案办案,监督林业部门责令该公司拆除非法占用林地建成并投产的光伏电站,必将使企业蒙受巨大损失甚至倒闭,且受损生态也无法得到及时修复。 “通过异地补植复绿尝试,实现了保护环境、保障发展、服务企业‘一案三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