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彩风格

用行动表态 用案例说话
十堰市检察机关依法履职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字号:    】        时间:2020-09-03      

   

  检察机关对一起涉民企案件召开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
   
检察官走进企业对一起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案件进行公开审查

  十堰日报讯(特约记者高先虎

  2018年以来,十堰市检察机关牢固树立“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主动把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作为践行“依法履职尽责 服务保障大局”检察工作主线的重要内容,立足职能发挥,运用法治方式,突出精准服务,提升工作效率,着力营造“尊商护商安商暖商”法治环境,为保障和促进十堰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积极贡献检察力量。

 

  【举措】支持和保护民营经济发展是检察机关的职责要求。十堰市检察机关主动强化责任担当,依法履职尽责,深刻分析民营企业实际情况,准确把握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的刑事司法政策。对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负责人依法切实做到慎捕慎诉,积极开展涉民营企业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最大限度避免和减少案件办理对民营企业正常经营带来的影响,让民营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公正、公平、诚信的法治营商环境。

  车间轰鸣声后的踏实感

  ——市检察机关宽严相济依法不起诉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生产车间内机器轰鸣,工人们戴着口罩,在生产线上忙碌作业。近日,张湾区人民检察院干警走访张湾区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时,该公司负责人桂某笑着说:“公司早已复工复产,目前有50多名工人在岗,产能已恢复到85%。”

  然而就在一个月前,桂某还在为公司市场销售部负责人夏某因案无法复工而着急。自2019年6月起,夏某主要负责该公司汽车电子配件销售工作。在掌握销售渠道后,夏某准备以股东身份注册一家公司,延伸原公司产业链,盘活公司闲置的厂房和机械。但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过程中,夏某发现闲置厂房没有房产证,无法顺利完成注册。

  夏某找熟人帮忙伪造某事业单位电子公章,并将材料上交相关部门进行公司注册申请,在材料审核环节被发现。今年1月22日,夏某因伪造事业单位公章被移送张湾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销售主力出问题,公司产品销不出去,承接的订单也会因长期搁置而面临违约风险。”桂某担心地说。

  考虑到夏某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为不影响企业正常复工复产,保障民营企业发展,张湾区人民检察院经检委会讨论后,依法对夏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能在工厂里听到机器轰鸣声,心里特别踏实。我今后一定遵纪守法,做好本职工作。”夏某向案件承办检察官郑重承诺。

 

  【举措】十堰市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意见,扎实开展“服务和保障创新驱动发展”专项工作,严惩妨害企业创新发展各类刑事犯罪,起诉假冒注册商标、侵犯创新企业权益犯罪15件31人。认真落实知识产权保护法治化要求,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主动提前介入侦查,拓宽侦查思路,引导侦查机关追根溯源,并充分发挥诉讼监督职能,促进规范侦查行为,共同提升办案质效。

 

  男子非法拼装3辆“东风”被判刑

  ——市检察机关扎实开展“服务和保障创新驱动发展”专项工作

  孙某非法拼装3辆自卸车,并使用假冒的东风“双飞燕”标识。经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4万元。

  2018年9月初,十堰市公安局高速公路张湾大队交警在市内某高速收费站查获3台悬挂东风标识的自卸汽车及3名司机。经查,3台汽车系孙某在未取得东风汽车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东风“双飞燕”标识及品牌名称,并向他人购买伪造的东风品牌汽车生产合格证书,自行非法拼装3辆自卸车并与他人进行交易。接到公安机关的询问通知后,孙某次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退缴非法获利款项,如实供述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事实。

  2019年9月16日,市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依法讯问孙某,听取孙某及其辩护人意见,全面梳理案件事实和证据,有针对性地提出补充侦查意见,引导公安机关补充、收集、固定证据。被告人孙某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提出的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于同年10月25日在辩护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2019年12月25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完全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

 

  【举措】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具体表现为当事人或虚构案件事实,或捏造法律关系,或伪造诉讼证据,炮制出假案件、假诉讼。虚假诉讼行为人恶意利用国家司法制度实现个人目的,不仅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而且严重破坏了社会诚信,损害了司法公平、公正和公信。十堰市检察机关注重在履职过程中发现虚假诉讼案件线索,强化线索发现和调查核实能力,通过民事监督和刑事惩治双管齐下,防范打击虚假诉讼,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捍卫司法权威公正。

  证据造假只为获取更多赔偿金

  ——市检察机关加强虚假诉讼监督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经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判决陈某返还某财保公司6万余元保险赔款。至此,陈某涉嫌虚假诉讼一案得到有效监督,挽回了国有资产损失。

  2016年3月,姚某驾驶的出租车与陈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及出租车乘客方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认定,姚某负全部责任。陈某受伤后住院治疗26天,经鉴定其左手损伤属九级伤残。姚某驾驶的出租车实际车主为郑某,该出租车挂靠在林海公司名下,并于2015年12月在某财保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以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后来,事故各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陈某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为在交通事故后获取城镇居民标准赔偿金,在陈某作为原告的民事诉讼中,李某帮其伪造并提供了虚假房屋租赁合同、务工证明及工资表等证明材料,致该财保公司多赔付陈某6万余元。

  李某在陈某收到赔偿款后,多次以借钱等方式向其索要钱财未果,于2017年1月带三名社会人员到陈某家中,迫使陈某支付款项1.5万元。此后,李某又多次逼迫陈某给好处费,陈某不堪其扰,遂到公安机关报案。

  2019年1月,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帮助伪造证据罪向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3月,法院作出判决,以李某犯敲诈勒索罪、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同时,该财保公司向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对陈某民事判决予以纠正的监督申请。2019年4月,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认为法院在原民事判决中采纳虚假民事证据并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应予纠正。检察建议书指出,陈某在报案时已陈述其编造城镇务工人员身份的事实,李某也对帮助陈某伪造虚假证据的行为供认不讳。故陈某在李某的帮助下隐瞒真实身份,向法院提供多份虚假证据,最终导致法院作出错误判决,给该财保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万余元,其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也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

  据了解,李某涉嫌敲诈勒索、帮助伪造证据一案在审查起诉环节,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便及时与该财保公司取得联系,对损失进一步确认和固定证据。在该案一审刑事判决作出后,快速发出再审检察建议跟进监督,实现刑事案件办理与民事案件监督有效衔接,简化了再审程序,节约了司法资源,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为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举措】在办理涉企刑事案件时,十堰市检察机关准确把握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要求,恪守客观公正立场,对涉及企业所有者、经营者、实际控制人、关键岗位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犯罪,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综合考虑主观故意、危害后果、犯罪情节,严格依法把握起诉条件,对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涉案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及企业关键岗位人员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最大程度保护涉案民营企业发展,为社会经济复苏和发展贡献检察力量。

  关键岗位人员急于返岗出昏招

  ——市检察机关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助经济复苏

  “你作为一名受过高等教育的企业中层管理人员,更应该遵纪守法,希望你以后履行好公民责任,为社会多作贡献。”

  “感谢司法机关对我宽大处理,我今后一定做守法公民。”

  今年3月20日,竹山县人民检察院对刘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一案召开不起诉决定公开宣告会,本案侦查人员、律师及媒体代表现场见证了公开宣告。

  刘某是深圳市某公司市场营销部经理。今年1月21日,刘某携妻儿自驾车回老家竹山县潘口乡潘口河村过年,后因疫情影响滞留家中,无法返深。2月14日以后,其所在企业开始复工,因刘某岗位性质特殊,主要负责境外业务,公司多次电话通知其返岗上班,并于2月25日下发书面通知。收到企业书面通知后,刘某动起了歪脑筋,他从网上下载竹山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临时通行证模板,用图片编辑软件伪造了一份临时通行证。2月28日18时30分,刘某带上妻儿从老家出发,行驶至麻安高速潘口收费站出入口执勤点时,向执勤民警出示其伪造的临时通行证。执勤民警经核实,认定该临时通行证系伪造,刘某当场对自己伪造“竹山县疫情防控指挥部临时通行证”的行为供认不讳。3月2日,公安机关以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对刘某立案侦查。

  2月25日,省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和高检院涉疫情防控案件办理工作的通知》,指出要依法服务和保障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工作,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对企业发展具有关键作用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而且确实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最大程度减轻疫情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负面影响。

  3月17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审查后认为,刘某的行为已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但鉴于其伪造公文的目的是返岗参加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且所在公司证明刘某确属对企业发展有关键作用的管理人员,他不在公司的这段时间,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已经受到影响。另外,刘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从轻或减轻处罚。3月19日,竹山县人民检察院对刘某作出不起诉决定。3月23日,刘某依法申请办理好出行手续后顺利返岗。

 

  【举措】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随着互联网经济迅猛发展,“互联网+餐饮服务”等新兴业态快速增长。网络餐饮服务促进了餐饮业发展,方便了人们生活,但其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和管理漏洞不容忽视。在公益诉讼工作中,十堰市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目标一致,通过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共同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问题,维护良好市场经营秩序,实现一举多赢。

  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市检察机关检察公益诉讼保障“舌尖上的安全”

  食品药品安全是检察公益诉讼的重要领域。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联手对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的一次约谈,让十堰主城区网络订餐行业走向规范。

  2018年7月,茅箭区人民检察院结合办案掌握的信息,开展“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经检查发现,“美团”“饿了么”等网络平台上部分入网餐饮服务单位存在页面未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公示许可证没有注明“含网络经营”项目、第三方平台上店铺名称与许可证字号名称不统一、个别商户存在一个证件多店使用、个别商户冒用他人许可证、许可证登记公示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等问题。

  茅箭区人民检察院立即向食药监部门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全市网络餐饮食品安全。

  2018年9月17日,十堰市食药监局、茅箭区食药监局和茅箭区人民检察院联合约谈“美团”“饿了么”两家外卖企业。随后,市食药监部门开展网络食品订餐百日执法专项行动,对上线入网的83家问题餐饮经营服务单位进行逐户实地检查,并督促全部整改到位。

  “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实现了多部门联合执法、协同治理网络食品安全问题的目标,为保障‘舌尖上的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茅箭区食药监局相关负责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