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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和解+司法确认”矛盾化解新模式 助推案结事了人和

【字号:    】        时间:2023-10-08      

近年来,十堰检察机关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积极践行“枫桥经验”,创新工作方式,打造“检察和解+司法确认”工作模式,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共同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2023年,十堰市检察院安排部署郧西县检察院进行“检察和解+司法确认”试点工作,郧西县检察院会同郧西县人民法院率先联合出台了《关于检察和解适用司法确认共同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实施办法(试行)》,在省内尚数首例。该实施办法是以司法确认的方式赋予检察和解协议强制执行效力,促使民事纠纷得以实质性化解,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的办案效果。

“检察和解+司法确认”

“检察建议+司法确认”成功化解两企业纠纷 

“郧西县检察院、法院多元化解决纠纷,积极引导当事人达成检察和解并进行司法确认,赋予了和解协议强制执行效力,解决了履行检察和解协议‘最后一公里’的问题,实现了案结事了,促进了诉源治理,有效助推了社会治理现代化。”近日,在开展司法确认过程中,郧西县法院法官说。
日前,郧西县检察院创新工作方式,运用“检察和解+司法确认”新模式,成功办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判结果监督案。

 

2020年9月,湖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公司A)与湖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公司B)签订工程承包合同,2021年6月该工程完工后未经验收,公司A提前投入使用,但尚有工程款60余万元未支付。
公司B认为,该工程虽然未经验收,但已交付公司A使用,遂将公司A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公司A认为由于公司B的原因,导致工程建设完成后无法验收,同时向法院提出反诉。
2021年11月,郧西县法院作出判决,认为该工程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未能达成,故对公司B要求支付工程款的诉求不予支持;公司A未能向法院提交规划许可方面证据,故对其反诉亦不予支持。两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市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公司B仍不服终审判决,向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再次被驳回。
2023年3月,公司B向检察院申请监督。承办检察官审查发现,经过诉讼,公司B与公司A之间的纠纷并未实际解决,但公司B希望尽早收回剩余工程款,公司A也急需进行工程验收,双方对继续诉讼的意愿并不强烈。承办检察官多次居中释法说理、分析利弊,2023年7月,双方当事人就和解事项成功达成协议,由公司B配合公司A提交验收资料,公司A分三次支付工程款。
同时,为确保协议有效执行,郧西县检察院与县法院经过多次会商讨论,依据《关于检察和解适用司法确认共同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实施办法(试行)》,将该案移送县法院进行司法确认。

 

目前,该和解协议已成功获法院司法确认,双方当事人正在履行中。


“检察建议+司法确认”七年的劳动纠纷终于化解了 


“七年时间,这个官司一直压在我心头,感谢检察机关的耐心开导和无私帮助,化解了纠纷,也解了我的‘心结’。”9月21日,一场历时近七年的劳动争议纠纷案当事人,在十堰市检察院、房县检察院共同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张某某主动撤回检察监督申请,并表示息诉罢访,曾经的愤懑哀叹终于释怀。


 

2016年4月,房县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建筑公司)中标一房屋建设工程,并将该工程发包给孙某某,由孙某某组织人员施工。同年10月,张某某经人介绍来到该建筑工地务工,一个月后在干活时不慎摔伤,经鉴定为八级伤残,住院治疗期间孙某某为其垫付医疗费17400元。

 

张某某与建筑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能否认定其为工伤?建筑公司按照工伤保险待遇应该给付多少赔偿金?事情发生后,双方在诸多问题上各执一词,争议不断,而后引发“连环”诉讼纠纷。
案件历经两次劳动仲裁,三级法院、十余次民事诉讼程序,两次行政诉讼程序,争议持续了七年之久,赔偿等问题一直未能解决。2023年6月,张某某无奈之下向十堰市检察院提交了监督申请。
因该案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且争议持续了七年之久,案件历经数次诉讼程序,调查核实工作难度较大,十堰市检察院决定依托一体化办案模式,与房县检察院组成联合办案组,共同开展调查核实和争议化解工作。
办案组在收到申请人材料后,对人民法院裁判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方面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和慎重研究,认为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在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的申请监督理由成立,且申请人无法提供新证据的情况下,办案组本着司法为民的情怀,果断地开启了矛盾化解解“心结”的历程。
“双方当事人多年诉争不休,企业因诉讼缠身无法安心经营,张某某住院治疗期间花费巨大,其家属为打官司东奔西跑、正常生活受到很大影响。从司法程序来看,历次民事判决均无不当,但综合起来看也都只是程序空转。解决问题的核心在于化解矛盾,让张某某尽早得到赔偿,也让企业能安心经营。”承办检察官介绍。
为此,办案组实地走访,专门听取了张某某及其家属、建筑公司、承包方孙某某三方意见。建筑公司表示其已将工程分包出去,无故摊上这么大一笔补偿款,难以接受。而张某某及其家属虽同意和解,但要求赔偿金额较高。孙某某则表示自己赔偿能力有限,三方诉求始终无法统一。
为尽最大可能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办案组先是主动联系了建筑公司负责人,针对争议焦点,从法、理、情进行释法析理。此后,办案组又多次联系了张某某及其家属征得和解机会,围绕统一赔偿金额的问题,办案组对当事人的心理预期及和解条件进行分析,找寻利益平衡点。经过办案检察官多次耐心引导,张某某及其家属与建筑公司、孙某某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建筑公司、孙某某赔偿张某某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伤待遇等共计18万余元,张某某主动撤销监督申请。

为保障协议到期履行,房县检察院依托与房县人民法院构建的“检察和解+司法确认”纠纷解决机制,在三方签订和解协议后,及时将案件移送房县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房县人民法院在和解当日出具了民事裁定书,确认了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民事监督案件情况复杂、诉讼周期长,处理不慎可能引发矛盾升级。司法实践中,我们将为民司法贯穿到民事检察工作的全过程、各环节,通过“检察和解+司法确认”,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十堰市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胡锦新介绍。

检察建议+司法确认”成功化解两企业纠纷“检察建议+司法确认”成功化解两企业纠纷

“检察和解+司法确认”

七年的劳动纠纷终于化解了“检察和解+司法确认”

七年的劳动纠纷终于化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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