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彩风格
您的位置:十堰市检察院 > 诉讼监督

丹江口市检察院监督执行增殖放流活动 确保公益诉讼落地见效

【字号:    】        时间:2020-12-11      

  本网讯(通讯员 王琴)“以后一定要尊法、守法,切不可在禁渔期打鱼了,要自觉维护汉江流域生态环境。”129日,在罗某某、杨某某进行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增殖放流执行过程中,丹江口市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费希波当场对被告人进行普法教育。 

  2019617日晚8点至618日凌晨2点,被告人罗某某、杨某某夫妇2人在丹江口市均县镇水域,使用167.5公分绞丝网非法捕获各种鱼类共计51斤,被丹江口市公安局民警和渔政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该院审查后认为,罗某某、杨某某2人违反禁渔期规定,在丹江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生态修复责任。2019108日,该院在对罗某某、杨某某提起公诉的同时,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在判处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被告人在丹江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均县镇水域放流鱼苗84.2公斤25245尾。 

  20191118日,丹江口市法院依法判决罗某某、杨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丹江口检察院的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全部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判决生效后,罗某某、杨某某2人不愿意投放鱼苗,迟迟未履行公益诉讼判决,法院未及时启动执行程序,被破坏的生态环境没能得到及时修复。为确保公益诉讼判决执行到位,促进生态环境得以修复,丹江口检察院依法对市法院发出检察建议,进一步加大对罗某某、杨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的执行力度,加强政策教育和强制执行力度,促使其及时投放鱼苗,执行到位,推动落实丹江口库区生态环境大保护工作。 

  129日,在丹江口市检察院、市法院、水上派出所、渔政等部门的共同监督下,罗某某、杨某某将25245尾鱼苗投放至丹江口库区水域。2人表示,今后一定遵纪守法,不会在禁渔期从事捕鱼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