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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察职能再延伸 助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字号:    】        时间:2020-07-29      

  本网讯(通讯员 明圆)“我们对这个行政处罚有不同的认识,加之由于疫情影响等各种原因,导致公司资金周转紧张,公司经营出现困难,罚款这才至今没有缴纳。”郧西县某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某达公司)负责人许某眼神中带着些失落,面对来公司走访调查的检察官的询问,他焦急地回答。 

  承办检察官一边翻阅着许某提供的资料,一边耐心地解释:“今年的疫情确实对很多企业都产生了不小的影响,你不要着急,我们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实际情况,以化解矛盾为最终目的,给出一个合法合理的解决方案。你把事情前因后果跟我详细说一遍,有一说一,不要急!” 

  未经批准非法占地 面临罚款九万余元 

  20129月起,某达公司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郧西县香口乡某村集体土地4875平方米(约7.31亩)用于建设砂石料加工场,所占土地类型为耕地。 

  2019年,郧西县一行政机关在砂石料专项清理过程中发现,某达公司的行为涉嫌非法占地。该机关于7月展开立案调查,3个月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某达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4875平方米土地退还;2、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砂石料加工设备和其他设施;3、对非法占用的4875平方米土地按照20/平方米的处罚标准进行处罚,即罚款人民币97500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觉到中国农业银行郧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行政处罚存瑕疵  企业履行有困难 

  郧西县检察院检察官在审查卷宗后发现,本案行政处罚在法律适用和办案期限上都存在一定问题。 

  按照行政处罚决定,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检察官通过反复查阅和比对,最终确认本案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认定行政相对人即某达公司所占土地类型为耕地,因此适用非法占用耕地的相关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更为合理。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本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该行政机关于201972日作出立案决定,应在2019831日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且本案并未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期限,因此该行政机关于201910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反了法律规定。 

  检察官还了解到,某达公司承建的县内所有重点项目资金目前均由公司垫付,截止20207月,县内多家单位欠付某达公司工程款达2.6亿元。加上疫情影响等原因,公司资金周转紧张,经营面临严重困难。 

  同时,根据省交通运输厅的安排,县公路管理局在多条线路开展普通公路大中修项目工程。某达公司作为郧西县唯一能够提供石料的公司,对公路大中修项目的开展提供了保证,也为进一步推进精准扶贫提供了基础。 

  检察院座谈调解  面对面化解争议 

  为落实高检院“做实”行政检察,加强行政检察监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工作要求,727日下午,郧西县检察院召开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座谈会,对该行政机关与某达公司行政争议案进行了座谈化解。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某达公司负责人、人民监督员等受邀参加。 

  行政机关首先简要介绍了行政处罚的情况,行政相对人许某发表了对行政处罚的意见。承办检察官从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的困难三个方面对行政争议化解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做了详细阐述。 

  会议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根据被处罚单位和行政机关的要求 ,按照检察机关提出的建议,最终形成一致意见:被处罚单位一次性足额缴纳罚款,对其它可免缓罚项予以免缓。 

  据悉,该案罚款目前已全部缴纳到位,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本案是郧西县检察院“加强行政检察监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工作的成功探索,即维护了行政处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又保护了企业合法权益,保障了企业员工岗位和生计,维护了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社会稳定,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贏。下一步该院将继续发挥行政检察职能优势,做细做透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正当诉求,维护社会稳定,为郧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更多行政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