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很后悔,不该以己之欲破坏野生鸟类资源,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以后,我会多向身边的亲朋好友宣传保护鸟类的重要性,用实际行动保护鸟类,保护环境。”6月30日是戴某在湖北省十堰市牛头山国家森林公园开展野生动物义务救护工作的最后一天。
案件详情
戴某今年62岁,是一名退休的美术教师。因喜爱观察画眉鸟,戴某退休后便准备绘制一幅《百眉图》,用画笔展现画眉鸟漂亮灵巧的体态,于是自购捕鸟网、诱鸟器等禁猎工具,擅自在禁猎期到禁猎区非法捕猎画眉鸟,寻找创作灵感。
2019年8月,戴某在张湾区白马山用自制粘网捕鸟时被村民发现,并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在其住处查获画眉鸟7只,黑脸噪鹛鸟1只,收藏灰胸竹鸡、白腹鹞死体标本各1只。
随后该案移送张湾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办案检察官走访捕鸟现场,并听取市野生动物和森林植物保护站鸟类学专家意见,对受损野生鸟类的资源价值作鉴定。
经鉴定,戴某捕捉的活鸟和收藏的鸟类标本均为野生动物,其中画眉鸟、黑脸噪鹛鸟、灰胸竹鸡为“三有”野生动物(有益的、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且画眉鸟和灰胸竹鸡为湖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白腹鹞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戴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禁猎工具和猎捕方法非法猎捕野生鸟类,虽不是为了贩卖营利,仅是为寻找创作灵感,但仍然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触犯了刑法相关规定,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
4月28日,该院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向法院提起公诉,并向戴某发出首份“护鸟令”,要求戴某今后要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和机构开展爱鸟护鸟宣传,发现非法捕猎、杀害、出售、运输鸟类现象要及时制止或报案,履行保护鸟类资源的义务。
7月1日,该案公开审理,没有当庭宣判。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戴某被罚在野生动物救护机关开展20天义务救护工作,开庭前一天已执行完毕。
在办理生态环境犯罪类案件中,引入生态修复性司法机制,这在张湾区检察院已是常态。正如此案,一道“护鸟令”,让“捕鸟人”参与到生态环保志愿服务中,加强其对相关知识和政策的了解,使其成为一名“护鸟人”。
近年来,该院引导被告人积极修复因其犯罪行为而受损的生态环境,在严惩犯罪的同时,要求其通过义务护鸟护林、放养鱼苗等方式,鼓励被告人加入爱鸟护鸟志愿者行列或参与增殖放流鱼苗,改变以往环境资源类案件一罚了之的简单处理模式,用“绿色司法”为野生动物撑起“保护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