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指控,2015年7月,被害人未经库面承包人同意在水库钓鱼,被杨某、吴某定挟持到渔船船舱上实施罚跪、辱骂、甚至是殴打,使被害人处于相对孤立无援的绝境,限制人身自由长达三个小时,严重侵害了其身心健康和人身自由,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吴某定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庭审过程中,办案检察官围绕指控事实当庭举证、质证、辩论,并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量刑充分发表意见,两名被告人分别作了陈述,当庭认罪表示悔过。
为全面深化法治竹山建设,进一步提升全民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营造尊法守法用法良好氛围, 17名县级领导、近百个县直单位负责人、十堰市人民监督员、竹山县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检法司及各界群众代表160余人参与庭审观摩活动。
经过2个小时的庭审,法院支持检察机关全部指控并当庭宣判:
被告人杨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吴某定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参与旁听人员观摩庭审后表示,公诉人员仪表端庄,普通话标准,思路清晰,业务熟练,驾驭庭审能力很强,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尊严和国家公诉机关的良好形象。此次公开庭审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和法律效果,为助力法治竹山建设做出了应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