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通讯员(王竹筠)“近视是种病,得治!”、“中医手法奇迹,数千名成功案例助你成功摘镜”。近日,茅箭检察院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中发现,辖区内有人散发印有此类字样的广告单,该广告还宣传“传承古法,珍方焕眸,不破皮、不入眼、不入口”“安全舒适、稳定不反弹、从根本上解决孩子视力问题”。
经过实地走访调查,茅箭检察院发现,位于辖区内的广告经营者“某某保健服务部”除散发上述广告单之外,在其经营场所内还悬挂广告,宣称“适用孩子近视、远视、斜视……中老年白内障、青光眼等”。
在审查过后,茅箭检察院认为:某某视力保健服务部经营范围虽然涉及视力保健、视力矫正服务,但在发放的广告中却涉及诊疗方法、诊疗效果在内的疾病诊疗功能,一定程度上夸大了近视的危害,并且使用了医疗术语“中医”,极易误导、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且违反《广告法》第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据此,茅箭检察院向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了检察建议:对茅箭区火车站某某视力保健服务部发布上述广告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查处。
在接到案件交办线索后,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迅速行动,查明情况后,对某某视力保健服务部作出了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人民币1200元,给予广告经营者某传媒工作室没收广告费用、罚款人民币1200元的处罚。两涉事机构均已接受了行政处罚。
保健服务机构受利益驱使,想方设法为自己“贴金”,虚假宣传,诱导消费者,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此,检察机关也告诫广告经营者不要贪图一时之利,违法印制广告,否则,将会收到法律惩处,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