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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县检察院办理首例社区矫正对象行政处罚监督案件

【字号:    】        时间:2019-05-17      

   本网讯(通讯员 李美  李青山)20181128日,竹山县城关镇居民胡某某被竹山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胡某某自纳入社区矫正以来,存在多次不按规定报到,不按要求递交思想汇报材料等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经司法所工作人员屡次劝说不改,给社区矫正工作造成极坏影响。竹山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此问题后,依法建议县司法局提请公安机关对胡某某进行治安管理处罚,竹山县公安局依法决定对胡某某行政拘留5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为促进社区矫正对象自觉接受监管意识,有效控制脱管和预防重新违法犯罪,516日,竹山县检察院、司法局、城关镇派出所联合在城关镇召开社区矫正对象警示教育会,现场宣布对胡某某行政处罚决定并公开执行,教育社区矫正对象引以为戒,服从监管。与会的检察官还从依法治国与社区矫正的关系、检察机关与社区矫正的关系以及社区矫正人员如何遵守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等方面结合实际案例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了教育宣讲。 

   

   

   据悉,此案是竹山县院办理的首例对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采取治安管理处罚措施的监督案件。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协作配合,共同维护社会稳定与公平正义,达到了双赢多赢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