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2019年3月12日下午,犯罪嫌疑人喻某、喻某某在禁渔期内到溢水镇何家湾村水域用自制的电力捕鱼器打鱼,共捕鱼1.75千克,被县水产局当场查获。经查,喻某、喻某某在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对喻某、喻某某进行了释法说理和批评教育,使其充分认识到用电打鱼对河流生态造成毁灭性破坏的危害后果。在检察官释法说理下,两名犯罪嫌疑人深刻认识到自己错误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愿意对所破坏的生态进行修复,遂请检察官联系其亲属购买鱼苗投放到堵河流域。
竹山县检察院根据犯罪嫌疑人较轻的犯罪情节及良好的认罪、悔罪表现,结合犯罪嫌疑人自愿进行生态修复等情况,对2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了不批准逮捕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