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郧阳区检察院监督收监一名社区矫正脱管对象

【字号:    】        时间:2018-12-10      

  本网讯(通讯员 赵久国)日前,经郧阳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依法监督,成功将一名社区矫正脱管对象雷某收监。

  20167月,雷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张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雷某在社区矫正期间不按时报到、电话无法联系、家属不知其去处,脱管长达近两个月。201810月,郧阳区检察院在刑事执行检察过程中发现上述情况后,认为雷某不适宜继续进行社区矫正,遂向郧阳区司法局发出《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依法建议提请对雷某撤销缓刑。区司法局收到检察意见书后,遂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书》。1116日,张湾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对雷某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127日,经公、检、法、司共同协作,将罪犯雷某送押十堰市看守所。 

  社区矫正是司法机关贯彻我国“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具体体现,充分体现了对犯罪分子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旨在帮助犯罪分子在心理上和行为上进行综合矫正、改过自新,更好地回归社会。但社区矫正工作实际中还存在诸多较为突出的问题。多年来,郧阳区检察院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切实规范了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活动,有效保障了社区矫正等刑罚执行的公正性和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