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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江口:增殖放流11万尾修复汉江生态环境

【字号:    】        时间:2018-09-21      

  本网讯(通讯员 陈莹)921日,4名涉案人员在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法院的监督下,在市水产局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在水上派出所民警及人民监督员、人民陪审员的见证下,亲手将11余万尾鱼苗放流至丹江口市凉水河附近水域,修复生态环境。


  “此次投放的鱼类品种为红尾鱼、鲌鱼和鲤鱼等,系大规格鱼苗,成活率较高,更有利于丹江口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该院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据悉,这是该院开展公益诉讼以来,首次以增殖放流形式修复被破坏的汉江生态环境。 

  今年6月份,该院连续受理了两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4名涉案人员均是在禁渔期内,使用“灯光网”等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被丹江口市渔政船检港监督管理站执法人员当场抓获。经查,该院认为4名涉案人员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该院认为4名涉案人员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对捕捞水域的渔业资源破坏显著,还造成水环境污染、增加外来物种爆发导致生物入侵的风险,根据《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应承担生态修复责任,遂向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涉案人员在相关水域放流育苗830斤约11万尾。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该院副检察长谭大勇表示:“对待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打击犯罪只是手段,保护生态才是目的。让涉案人员亲自参与放流,修复生态环境,是最生动有效的释法说理,可以让他们深切感受到保护汉江生态环境的重要性。”下一步,该院将继续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积极履行公益诉讼职责,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将恢复性司法理念引入汉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中,坚持“惩罚与补救相结合”“谁破坏、谁恢复”原则,积极探索汉江生态修复机制,切实守护好丹江口市的碧水蓝天。 

  据了解,活动现场还引来大量群众围观,群众反响热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检察干警坚持谁办案谁普法的原则,在投放现场向广大群众以案说法,结合办理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典型案例,详细分析案件的特点,认真解读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触犯的法律条款、犯罪的法律后果,号召广大群众学法、守法、懂法、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