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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16年1月21日在市四届人大七次会议上)

【字号:    】        时间:2016-02-23      

 十堰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16121日在市四届人大七次会议上

十堰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李学武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市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和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2015年,全市检察机关在市委和省检察院领导下,自觉接受人大及社会各界监督,紧紧围绕全市工作大局,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着力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生态人文十堰建设

服务改革发展大局。认真贯彻政法机关服务发展“十六条意见” [1],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市委“建设区域性中心城市”战略。加强对改革发展进程中热点问题的关注以及新类型、新领域案件的研究,严格把握罪与非罪界限,保护改革创新的积极性。深入东风公司等国有企业、市属企业和民营企业走访座谈,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的涉法难题。改进执法方式,依法妥善处理涉企案件,维护正常经营秩序。认真开展“精准扶贫”工作,按时完成帮扶任务。加强协调沟通,防止因执法办案引发矛盾,努力实现执法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服务重大项目建设。围绕商用车基地建设、新区建设、飞机场、京能热电厂、民生安居工程等40余个重大项目,深入开展联防联建。帮助和督促建设部门、单位建章立制,堵塞监管漏洞。在招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筑牢廉洁准入门槛,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开展查办和预防国家投资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查办职务犯罪35  人,协助制定预防方案162项,加强对政府投资安全的司法保护。

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围绕生态十堰建设,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开展重点区域、行业和企业环境污染专项整治,依法打击库区非法采矿采砂、盗伐滥伐林木等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128人。查办能源资源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等环节的职务犯罪22人。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17件。办理有关环保及林业资源保护等方面督促履行职责案件[2]40余件,提出检察建议35件,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履行生态环保职能。

二、着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平安十堰建设

坚决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批准逮捕刑事犯罪嫌疑人  1597人,同比上升2%;提起公诉2646人,同比下降12%。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打黑除恶、治爆缉枪、重点地区治安排查整治活动,起诉涉黑、涉恶、涉枪犯罪72人;突出打击杀人、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和“两抢一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起诉559人,维护社会稳定;加大对制假售假、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打击力度,起诉53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严把案件质量关。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新要求,树立以证据为中心的办案理念,强化诉前主导作用和审前过滤功能,从庭审对证据要求的角度引导侦查人员调查取证、收集固定证据,强化证据审查,启动非法证据调查89项,提出纠正意见75项,排除非法证据30余项,防止案件“带病”进入审判程序。落实侦查人员和证人出庭、简易程序派员出庭、庭前会议[3]等新要求,提高公诉质量,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

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注重研究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结合办案开展犯罪调查、类案分析,提出防范建议。对犯罪情节轻微的人员依法从宽处理,不批捕172人、不起诉112人。执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分案办理、附条件不起诉[4]、法律援助、犯罪记录封存[5]等制度,落实分案起诉、心理干预、案后帮教等措施,为罪错未成年人回归社会提供帮助。开展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20件,设立23个社区矫正检察室,协助做好帮教安置工作。结合办案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促进公民自觉守法。

三、着力惩治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反腐倡廉建设

严肃查办各类职务犯罪。立案查办各类职务犯罪232  人,其中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169人、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63人。查办大案43件,查办副县级以上要案22人。查办省院交办的大要案13人,其中厅级要案4 人。查办损害群众权益的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82人。查办行政执法和司法人员职务犯罪43人。按照市委要求介入24起重大安全事故调查,查办渎职犯罪5人。加大惩治行贿犯罪力度,对22名行贿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积极预防职务犯罪。开展以增强公务人员法律底线意识和程序意识为主题的专项预防工作,与31个行业系统建立预防共建关系,深入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农村开展预防宣传、警示教育298次、预防调查176次。落实预防年度报告与专题报告制度,剖析案例163 件,提出预防建议158件,促进相关单位完善管理制度。向社会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7800余次,帮助建立预防信息资料库122个,推动建立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禁止或限制市场准入制度,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四、着力发挥法律监督作用,促进法治十堰建设

加强刑事立案和侦查监督。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侦查机关立案145件;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撤案 104件。依法追捕84人,追诉38人。对侦查活动中违法取保候审、查封扣押冻结等情形,提出纠正意见127件。建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信息平台,实现对19家行政执法部门执法活动的同步监督,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110人。监督立案案件被法院判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16人,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3人。

加强刑事审判监督。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32 件,同期法院审结23件,其中改判17件、发回重审6件。针对刑事审判活动中的违法情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88件,通过启动监督调查程序,移送并被侦查部门立案查办职务犯罪13人。加大对职务犯罪判决结果的监督力度,开展职务犯罪同步审查[6]62 件,审查后提出抗诉7件。办理不服法院生效判决的申诉案件29件,审查后提出抗诉2件。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委会26次,就有关案件和议题发表意见,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加强刑事执行监督。针对发现的刑事执行违法情形发出检察建议52份,书面纠正97件。深入开展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专项检察活动,监督撤销缓刑并收监执行13人。严格落实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逐案审查制度,监督纠正违法11件次。开展强制医疗执行监督6人次。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不需继续羁押的87人依法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建议。对看守所执法活动开展专项检察,监督纠正问题15项。查办监管活动中职务犯罪案件2人。

加强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对认为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裁判,依法提出抗诉7件,提请省院抗诉23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18件。针对审判活动违法情形提出监督建议318  件。加强对无正当理由不执行、违法强制执行、超标的执行等问题的监督,提出检察建议241件。开展虚假诉讼专项监督,对53件虚假诉讼线索启动调查机制,移送职务犯罪线索7件。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履行职责475件。

五、着力深化检察改革,促进检察工作创新发展

全力抓好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精心制定改革实施方案,推进检察人员分类管理[7]、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健全检察人员职业保障和省以下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等4项改革任务。严格实行检察官员额制,全市首批计入员额检察官的考核申报遴选工作已顺利完成,273名检察官已通过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资格审查。市、县两级院的财物已实现由省院统一管理,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做到谁办案谁负责。建立检察机关内外部人员干预、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努力做到排除干扰、公正司法。

深化涉法涉诉信访改革。认真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共办理来信来访503件。建立信访诉求审查甄别机制,实现诉访分离[8],引导各类信访分类依法处理。加强法律监督,对确有错误的案件依法提起抗诉。对有瑕疵的案件,针对不同情况做好督促纠正、经济补偿、困难救助等工作。对正确的裁判,做好释法说理、疏导息诉工作。对案件处理正确又不能息诉的案件,综合运用公开审查、社会参与、心理疏导等方法,依法实施终结。

深化检务公开改革。推进案件信息公开,健全完善信息发布公开平台,及时公开案件程序性信息4060件、终结性法律文书1213件、重要案件信息2203件,回应社会关切。构建以“门户网站、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为主要内容的“十检网阵”新媒体平台,通过新媒体发布检察工作信息3200余条、提供法律咨询430余次。推进检察机关“公众开放日”、新闻发布会制度化、常态化,接受群众和媒体监督。

六、着力落实从严治检要求,促进过硬检察队伍建设

扎实推进专题教育活动。认真开展“三严三实”和“守纪律、讲规矩、树形象”等教育活动,巩固和拓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引领检察人员自觉从严从实加强党性修养、提升思想境界,树立法纪观念、严格秉公用权,强化规矩意识、坚守职业良知。针对“不严不实”问题,建制度、立规矩,强化刚性执行,严格执行中央、省委、市委改进作风各项规定,切实把“三严三实”的要求体现到履职尽责、做人做事、司法办案的方方面面,努力营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检察政治生态。

全面加强素质能力建设。根据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不同的职业特点,按照专业化、职业化要求开展分类培训,提升干警法治素养和实战技能,参训人员达3700余人次。组织业务竞赛、岗位练兵活动57场次,举办全市检察机关“互联网+检务”信息化应用大比武,在全省比武中获得集体第二名,在省级以上业务竞赛中获奖13人次,3名干警被评为全省检察业务专家,41名干警进入全省检察人才库,72名干警获得各级表彰。

抓常抓细纪律作风建设。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制定责任清单,严格抓好党组主体责任和纪检监察监督责任的落实。废止、修订、建立作风建设长效机制34项,用制度管人、管事。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评查案件2500余件,及时发现并纠正司法办案中的瑕疵和问题,建立和修订案管制度11项,充分发挥案管职能作用深入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对个案实现“全程、全面、同步”的流程监控和跟踪监督。开展检务督察273次,提升制度执行力。

扎实推进基层基础建设。落实市院领导班子成员定点联系基层院、派员列席基层院民主生活会等制度,深入基层开展调研、指导156次、专项督导32次,确保各项工作部署和要求在基层得到落实。与地方党委政府加强沟通协调,帮助基层院解决发展中的实际困难20余项。坚持一年两次听取、评议基层院工作,对基层院建设实行科学考评,促进基层院全面协调发展。

各位代表,过去的一年中,全市检察机关自觉接受党委领导,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及社会各界监督。市检察院专门召开会议,对贯彻落实2015年全市“两会”精神进行部署,系统梳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逐项整改落实。向人大常委会报告重要工作及重大改革部署13次。7月向市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了反贪污贿赂工作情况,认真落实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促进反贪污贿赂工作健康发展。走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700余人次,邀请代表委员视察、座谈40余次,办理、回复代表委员意见30余件。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协调市司法局选任110名人民监督员,扩大监督范围、完善监督程序,组织人民监督员监督“两类案件” [9]和“九种情形” [10] 54件。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执法检查、案件评查、案件回访等活动76人次。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律师参加“公众开放日”活动、列席重大会议756人次,邀请律师参与检察信访接待24人次,广泛收集意见建议,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及社会各界监督。

当前,检察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检察职能作用的发挥还不能完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法治建设新形势和人民群众新要求;二是查办职务犯罪的力度与人民群众的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法律监督的力度、质量和效果有待进一步加强;三是开放、透明、便民的执法机制还不够健全,司法办案不规范的问题仍然存在;四是检察队伍的综合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发展新形势的要求。对此,我们将认真加以解决。

2016年,全市检察机关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省委、市委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国、全省检察工作会议部署,找准检察机关保障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继续深化检察改革,不断提升服务大局水平和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司法能力,为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是更加主动地服务改革发展大局。紧紧围绕市委加强法治十堰建设的意见,把检察工作融入十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检察工作创新创优发展。密切关注市委重大改革举措,立足检察职能细化服务措施,依法保障十堰全面深化改革顺利推进。

二是更加全面地强化法律监督职能。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创新参与社会治理,深化平安十堰建设。坚持有贪必肃、有腐必惩,加大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力度,深化职务犯罪预防,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廉洁从政。全面强化对诉讼活动的监督,着力解决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促成形成严密的法律监督体系。

三是更加深入地促进严格公正司法。不断提高规范司法的能力和水平。牢固树立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程序与实体并重等观念,健全冤假错案防范体系,努力使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能经得起历史检验。

四是更加积极地深化检察改革创新。根据上级总体部署,全面推进以完善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司法体制改革。主动向市委及有关部门汇报,争取各方面帮助和支持,最大限度地凝聚检察改革正能量,提升司法公信力。

五是更加坚定地打造过硬检察队伍。巩固深化“三严三实”等教育成果,强化检察职业道德教育,努力打造一支守纪律、讲规矩的高素质检察队伍。扎实开展岗位练兵活动,提升队伍综合专业素能。认真落实从严治检方针,积极推进法治型党组织建设,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检察氛围。

六是更加自觉地接受人大监督。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和建设的决定》,自觉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认真办理议案、建议、提案和转交的案件、事项。进一步创新、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沟通交流的方式方法,虚心听取意见、建议和批评。

各位代表,新的一年,我们将在市委和省检察院的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按照本次大会的决议,围绕全市工作大局,更加自觉地担负起法律监督职责,创新推进法治十堰建设,为我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有关用语说明

[1] 政法机关服务经济发展“十六条意见”:即《湖北省委政法委关于政法机关优化法治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的意见》,内容共十六条,主要包括平等实施司法保护、严厉打击涉企犯罪、及时化解涉企纠纷、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等。

[2] 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检察机关在履行民事、行政诉讼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有关行政机关存在不依法履行职责,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可通过发出检察建议督促有关行政机关履行职责。

[3] 庭前会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4]附条件不起诉:检察机关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其设立一定考察期,如其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并完成与被害人及检察机关设定的相关义务,足以证实其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附条件不起诉,适用于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5]犯罪记录封存:《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6] 职务犯罪同步审查:是指检察机关对法院作出的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实行上下两级检察院同步审查,以防止职务犯罪案件轻刑化的措施。

 [7] 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按照检察官39%、检察辅助人员46%、司法行政人员15%的比例,对检察机关人员实行配置,将高素质人员选入检察官员额,配置在执法办案第一线。

[8] 诉访分离:是指将依法可以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诉求从普通的信访事项中分离出来,不作为普通信访事项进行受理和办理,而是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办理。

[9] 两类案件:是指拟撤销案件的;拟不起诉的。

[10] 九种情形:是指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的决定不正确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阻碍律师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