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至2015年5月,某私企法人代表刘某伙同刘某某将湖北某公司(国企)汽车销售款200余万元挪作他用。初查举报线索后,张湾区检察院认为符合立案的法定条件,依法决定立案侦查。刘某所在单位对该院立案决定存质疑,遂向人民监督员反映了该情况。了解这一情况后,该院及时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
会上,案件承办人详细汇报了案件基本情况、主要证据情况、拟处理意见的法律依据,人民监督员现场查阅了卷宗材料,重点围绕刘某犯罪事实、涉案罪名、法律依据、犯罪主体构成等内容进行了提问,承办人一一详细作了解释说明。最后,人民监督员单独进行了评议表决,一致同意该院对刘某以涉嫌挪用公款罪立案侦查的处理意见。